【摘要】贪贿犯罪(贪污、受贿及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贿犯罪)的罚金,是司法解释“重点照顾”的对象:法释〔2016〕9号第十九条设了远重于普通犯罪的分层标准,体现“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的立法意图。本文系统梳理贪贿犯罪罚金的全部规则。

一、贪贿犯罪罚金:立法意图
二、分层标准全表
三、怎么落到具体数
四、参考案例(脱敏)(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五、与其他职务犯罪对比
六、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七、延伸问答(实务常见疑惑)
刑法修正案(九)为贪污贿赂犯罪增设、强化罚金刑,法释〔2016〕9号第十九条据此细化,目的是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追赃到底,让贪利型犯罪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因此贪贿犯罪的罚金标准,明显高于一般犯罪,且有明确下限与倍数。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法释〔2016〕9号第十九条。】
判三年以下或拘役: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判十年以上或无期: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他规定并处罚金的贪贿犯罪: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各档对应清晰。
确定主刑档次后,在对应区间内结合受贿/贪污数额、退赃、情节裁量。例如贪污三百万元(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档),罚金在五十万以上、六百万元以下区间;若全额退赃、有自首,取值会靠近低位。注意“数额二倍以下”的基数随罪名不同(贪贿数额本身)。
被告人吴某贪污公款三百二十万元,有自首、全额退赃情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按“十年以上”档在五十万以上、犯罪数额二倍(六百四十万)以下裁量,结合从宽判处罚金八十万元,同时追缴全部赃款。本案体现贪贿犯罪罚金“高下限+倍数”且从宽从低的典型处理。
渎职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及职务侵占等非国工职务犯罪,无上述倍数标准,依刑法第五十二条按情节裁量,罚金通常低于同档贪贿。这也是“贪贿犯罪罚金”被单独拎出来讲的原因:它有专属、更严的算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贪污、受贿的处罚适用本条规定,罚金即依上述司法解释配套执行。
问:贪贿罚金下限为什么这么高(十万起)?答:立法意在加大经济惩罚、不让腐败得利,故远高于普通犯罪。问:利用影响力受贿也适用吗?答:法释〔2016〕9号第十条,利用影响力受贿参照受贿标准执行,罚金同理。
问:单位受贿的罚金怎么算?答:对单位判罚金(无个人倍数,按情节),对责任人判自由刑并可另处罚金。问:贪贿罚金会“上不封顶”吗?答:有倍数封顶(如十年以上档五十万加数额二倍),非无上限。
贪贿犯罪罚金依刑法及法释〔2016〕9号第十九条分层:三年以下档十万至五十万;三到十年档二十万以上数额二倍以下;十年以上或无期档五十万以上数额二倍以下;其他贪贿犯罪十万元以上数额二倍以下。立法意在加大经济惩罚、追赃到底。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三百八十三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五十二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