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罚金数额如何确定(2026):贪贿有司法解释倍数,渎职等按情节
职务犯罪是个大类,罚金怎么定要看具体罪名。贪污、受贿等贪贿犯罪,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倍数标准(法释〔2016〕9号第十九条);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刑法多只写“并处...
【摘要】“罚金一般是赃款的多少?”这是高频误区。结论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罚金一律按赃款百分之几”的通用比例。只有少数犯罪(如贪污受贿)司法解释明确了以犯罪数额为基数的一至二倍区间;绝大多数犯罪的罚金与赃款没有固定比例关系,由法院按情节裁量。

一、罚金一般是赃款的多少:打破误区
二、有“比例”的少数犯罪
三、没比例的:赃款只是参考
四、参考案例(脱敏)(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五、与“退赃”别搞混
六、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七、延伸问答(实务常见疑惑)
不少人以为“罚金刚好是赃款的一倍或几倍”,这只对部分犯罪成立。刑法第五十二条的总原则是“根据犯罪情节决定”,赃款(违法所得)只是情节之一,并非唯一标尺。所以“一般是赃款的多少”这个问题,在标准答案上其实是“多数情况没有固定比例”。
贪污受贿:法释〔2016〕9号第十九条按犯罪数额的倍数(如二十万以上数额二倍以下);盗窃:法释〔2013〕8号第十四条在盗窃数额二倍以下;走私等也有倍比。这些犯罪的“罚金≈赃款倍数”才成立,但仍有下限和区间,不是简单相等。
对刑法只写“并处罚金”而无倍数的犯罪,法院裁量时会参考违法所得、造成损失,但更看重整体情节与社会危害。可能出现“赃款少但情节恶劣、罚金不低”,也可能“赃款多但从宽、罚金适中”。把罚金简单等同于赃款比例,会严重误判预期。
被告人孙某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五十万元(既遂部分获利八万元),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孙家属质疑“为什么罚金是获利的近四倍、不是赃款比例”,法院释明:该罪无明确倍数,依情节(货值巨大、危害公共安全)裁量,三十万合法合理。本案说明无比例犯罪中,罚金可远高于“赃款倍数”的朴素想象。
注意区分:退赃是返还非法所得(本就不属于你),罚金是国家惩罚(额外缴纳)。二者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抵销。即便全额退赃,罚金仍要另缴;反之,罚金缴了,也不免除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理解这点,才不会在“罚金是赃款的多少”上算错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赃款(违法所得)只是“犯罪情节”的要素之一,而非罚金的固定比例分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节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这是少数“按犯罪数额倍数”确定罚金的代表性规定,但仅适用于贪贿犯罪,不可泛化为所有犯罪。
问:为什么有的案子罚金比赃款还高?答:无比例犯罪中,罚金综合社会危害裁量,可高于获利;有比例犯罪在区间内也可能高于违法所得。问:赃款已挥霍还要退吗?答:要,退赃是返还义务,无力一次退可分期或执行财产。
问:罚金会“超过全部家产”吗?答:罚金以罪犯个人财产为限执行,不会执行家属财产;无财产则中止执行、随时追缴。问:退赃后国家还追罚金吗?答:追,二者并行不悖。
“罚金一般是赃款的多少”没有通用比例:多数犯罪依法(刑法第五十二条)按情节裁量,赃款只是参考之一;仅贪贿、盗窃等少数犯罪有司法解释的倍数/区间。罚金与退赃性质不同、不能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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