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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0-10-18 10:22 admin
【颁布时间】2020-9-30
【发文号】市监网监〔2020〕110号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法规来源】http://gkml.samr.gov.cn/nsjg/wjs/202009/t20200930_322159.html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市监网监〔202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期,部分电商平台出现以拼音缩写等“暗语”方式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销售、宣传商品问题,严重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为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遏制社会不良风气,树立正确导向,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即日起至2021年2月底,组织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是维护良好网络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和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监测排查、依法严厉查处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等内容标识商品违法违规行为。
 
二、围绕重点,迅速行动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参照《关于禁止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国管办〔2013〕59号)有关要求,将以下内容作为清理整治重点:一是含有“特供”“专供”中央和国家机关等类似内容的;二是利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以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的;三是假借“特供”“专供”或“内部特供、专用”等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四是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开展对网络销售商品信息和互联网广告宣传信息的清理整治工作,加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党和国家机关形象,进一步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三、积极主动、落实要求
 
(一)全面系统监测排查。重点针对食品(酒类、饮料、保健食品)、瓷器、箱包等舆情热点、社会反映集中的商品,以“RMDHT”(人民大会堂)、“ZXYJ”(政协用酒)、“QGRD”(全国人大)、“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在销售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发布的信息、介绍中或商品广告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行为,在属地全面开展对网络商品交易(特别是互联网二手交易和拍卖平台)及互联网广告的监测排查。对监测出的有关信息,排查后确属违法违规的,要立即责令删除商品信息或停止发布广告,并依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予以查处。
 
(二)加强行政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电商平台企业和互联网广告发布媒介落实管理责任,提高守法经营意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行政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及时排查清理相关违规信息,及时完善相关禁限售词库,严格落实商品准入和广告发布审核责任义务。对问题突出的电商平台和互联网广告发布媒介要及时进行约谈,责令整改。
 
(三)强化协同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不同业务条线的协调配合,畅通监测信息移送渠道,整合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同时注重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协同监管,做好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和联合惩戒工作,更好地形成合力,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提升专项整治效果。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开展对“特供”“专供”商品网络交易和广告的日常监测,时刻保持警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接此通知后,立即组织开展有关清理整治工作,于10月26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前期报告及报表,并于2021年2月26日前上报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表和典型案例(5件以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报表1、2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标签: 网络销售 标识 特供 专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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