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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5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

2024-02-04 15:55 admin
本文介绍刑事诉讼法第145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条文释义

 
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证实犯罪,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利,防止执法部门在这一问题上出现偏差或权利滥用。

所以,本条明确地规定了在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后,解除扣押、冻结的期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利,一旦查明与犯罪无关,应当及时解冻,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减少公民的损失。

由于现在邮电行业已不再是“邮电机关”,而是邮电企业,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修改为“予以退还”,这只是一处文字修改。
 
根据本条规定,侦查人员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后,凡是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退回原主或者邮电企业。

其中“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是指经过侦查,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调查核实证据,并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认真分析,认定该查封、扣押的财物或冻结款项、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并非违法所得,也不具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轻、罪重的作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犯罪行为无任何牵连。

“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是指自确定该查封、扣押物、冻结款项、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与犯罪行为无关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这里规定的“予以退还”是指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交还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财物、文件所有人,将邮件退还原邮电企业,由邮电企业按照邮件投寄要求办理。
 
执行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三点:

(1)查封、扣押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后,必须及时调查核实,弄清被查封、扣押物与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不能扣而不查;

(2)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私自处理;

(3)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查封、扣押物,应当及时退回,对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要尽快解冻,不得以任何借口留置或者拖延退还、解冻。
 

标签: 查封 冻结 刑事诉讼法 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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