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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第24条(医师有关执业活动中必须亲自诊查、调查等要求)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31 11:16 admin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24条(医师有关执业活动中必须亲自诊查、调查等要求)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
 

医师法第24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医师法第24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医师有关执业活动中必须亲自诊查、调查等要求的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本条分两款,对如何实施、出具医学证明文件作了专门规定。
 
  第1款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应当亲自诊查、调查。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反映了医师本人的专业意见,应当切实担负起责任,不能只挂名,不亲自诊查、调查,特别是医学证明文件不应由他人代为签署。《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二是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民法典第122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5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三是医师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应当真实,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根据本法第56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以及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2款规定,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医学证明文件是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的重要凭证,反映了医师治疗患者的过程,应当真实,因此医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同时,医师应当在执业范围内执业,这就意味着出具医学证明文件也应当在执业范围内出具,因此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根据本法第56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标签: 医师执业 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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