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社会法 > >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

2023-11-27 22:42 admin
【颁布时间】2023-4-26
【发文号】国中医药结合发〔2023〕3号
【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保养身心、改善体质、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非医疗性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非医疗机构。
 
第四条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中医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健康教育等,如为服务对象提供中医健康咨询服务,制定个性化中医健康干预调理方案,提供规范的中医特色健康干预调理服务,向服务对象介绍中医养生保健的基本理念和常用方法,以及常见疾病的中医养生保健知识等。
 
第五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二)开具药品处方;
 
(三)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
 
(四)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五)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诊疗活动。
 
第六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治未病、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第七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方案及服务流程,建立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及技术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方案、服务流程及相关服务规范开展服务。
 
第八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必要的急救设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用品用具参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场所应当保持室内清洁,空气流通,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服务环境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场所应当按照功能与用途,对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并满足服务项目、设备与功能需要。咨询指导类和操作类服务区域应当独立设置,注重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第十一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加强对服务对象相关健康信息的管理,保护服务对象的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医药类相关专业背景,或者接受过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流程、技术风险防控方法、基本急救知识技能等,遵守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
 
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第十三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制定人员培训计划。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中医养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等经营凭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等应当置于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五条 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质量、服务内容、培训指导、信誉维护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按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养生 中医 保健
上一篇:水 闸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下一篇: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的通知

社会法相关文章: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1年1月8日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

    时间:2024-04-08阅读:148标签: 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许可 人员资格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卫生部、教育部 发布时间:2010年9月6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2010年9月6日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发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

    时间:2024-04-08阅读:95标签: 托儿所 幼儿园 管理办法 卫生保健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2日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9月2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公布 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时间:2024-04-08阅读:186标签: 备案 中医诊所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0日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11月10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 自2017年12月20日...

    时间:2024-04-08阅读:216标签: 考核 注册管理 医师资格

热门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全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版全文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最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最新
  • 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全文)
  • 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

最新资讯

  • 快递暂行条例(2018版)
  • 快递暂行条例全文(2025最新
  • 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
  • 农村留守妇女困难群体精准
  •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
  •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24最新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