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交通法 > >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

2018-08-27 08:33 admin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发文号】交办运〔2017〕16号
【颁布时间】2017-2-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


交办运〔2017〕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确保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规范主要包括《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 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产品公告。

第五条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心)为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相关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三)负责建设和维护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提供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咨询服务。

第六条 申请从事标准符合性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同时具有承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或系统平台检测活动相应的计量设备、设施及软件检测系统,其性能、精度及软件的测试内容和功能应符合标准要求。

检测机构应当向通信信息中心备案。

检测机构依据实验室管理规定独立开展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车载终端或平台标准符合性检测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自主选择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标准和规程进行检测,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资质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按季度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对审核通过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


第二章 标准符合性检测


第八条 申请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第九条 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应提交以下材料及实物: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产品完整设计文件;

2.送样型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3.车载终端产品出厂检测合格证;

4.车载终端产品入网设置及操作说明;

5.同一型号检测样品不少于5套。

(二)平台。

平台的总体技术方案、用户手册。

第十条 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检测工作。检测严格按照测试规程执行,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

第十一条 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交通信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实物进行存档,其中样品留样不得少于5年。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检测机构向通信信息中心报送检测工作简报。


第三章 资质审核及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资质审核申请,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其中申请检测的车载终端型号必须与证书保持一致);

3.检测报告。

(二)平台。

1.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通信信息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照本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资质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不完整或阶段性结论不正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中止资质审核并告知申请单位。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原检测机构进行整改,直至原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复检或补充报告。检测机构有义务免费承担车载终端和平台的复检工作。

在部公示前20个工作日未提交完整的审核资料的申请单位,顺延至下批次进行资质审核。

审核合格的,汇总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自主申请退出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名录的终端产品所属企业和平台所属企业,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提交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产品退出公告目录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及申请退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目录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十八条 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新产品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一)车载终端。

1.更换微处理器、卫星定位芯片、通信模块的;

2.变更设备适用终端类别的;

3.涉及车载终端能够影响设备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二)平台。

1.平台系统架构、服务软件的性能发生变化的;

2.涉及平台能够影响系统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第十九条 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通信信息中心备案,提交变更申请且审核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公告,其变更详细信息将由通信信息中心发布:

(一)车载终端和平台产品申请单位名称信息、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二)平台产品变更平台名称及IP地址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信息中心对相关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一)检测结果不准确的;

(二)检测结论系伪造或者虚假检测报告;

(三)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四)检测机构被依法暂停、撤销检测资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产品从公告目录中撤销,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向社会公布:

(一)伪造资质和相关法定证明材料的,伪造数据和记录的;

(二)销售或安装与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不一致车载终端的;

(三) 对车载终端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四)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列入公告目录的;

(五)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标准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车载终端产品,自撤销之日起不得以新增、替换等方式,再用于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产品,其所属企业应依法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和审查工作。

重新申请恢复公告目录的车载终端产品,其组成配件应与原档案记录的配件信息一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16〕138号)同时废止。



标签: 运输 平台 规范 标准 道路 车辆 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 技术审查
上一篇:关于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下一篇: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交通法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最新版)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2021年最新修正版)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时间:2024-04-12阅读:344标签: 路交通安全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2016年3月4日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2016年3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16年4月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航...

    时间:2024-04-07阅读:186标签: 航空运输企业 航线经营许可

  •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2016年4月13日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2016年4月13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公布 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

    时间:2024-04-06阅读:120标签: 民用航空 运输管理 危险品

  •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2016年3月17日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A分部总则 第26.1条 目的和范围 (...

    时间:2024-04-06阅读:236标签: 安全 适航 运输类飞机

  •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2016年4月20日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16年5月2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

    时间:2024-04-06阅读:177标签: 突发事件 应急救援 民用运输机场

  •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2016年4月21日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

    时间:2024-04-06阅读:171标签: 运输 民用航空 机场 航空安全 保卫规则

  •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2017年2月7日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2017年2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

    时间:2024-04-06阅读:209标签: 航空 工作规则 飞行 旅客运输 安全保卫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2018年5月22日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2018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 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

    时间:2024-04-06阅读:170标签: 管理办法 审批 机构 常驻代表 航空运输企业

  •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2018年7月23日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201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公布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

    时间:2024-04-06阅读:186标签: 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 统计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2018年8月31日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根据2016年4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

    时间:2024-04-06阅读:95标签: 经营许可 航空运输企业

热门内容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最新版全文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最新版)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全文
  • 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2版

最新资讯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
  •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
  •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
  •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最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