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标准”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核心是四类可取保情形与相应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条件包括可能判处轻刑、有期徒刑以上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特殊身体状况、羁押期满未办结等;标准则看社会危险性、案情与保证能力。本文系统梳理法定条件、不适用情形与审查要点。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标准:法定四类情形
二、审查时的核心标准是什么
三、哪些人一般不适用取保候审
四、申请时应准备的材料与要点
五、审查中的社会危险性评估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标准,首要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四类情形:
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的。只要符合其一,即可作为申请依据,但最终由办案机关结合案情审查决定。
办案机关审查取保的核心标准是“社会危险性”。
换言之,即使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只要综合判断不致发生逃避诉讼、再犯、干扰作证等危险,就可取保。反之,若可能实施新罪、危害安全、毁灭证据或打击报复,则不符合标准。
此外,保证金或保证人的可落实程度也是标准之一,决定机关需确保有相应担保。可见,条件偏客观,标准偏综合评估,二者共同决定是否准许。
几类情形一般不适用或从严把握:累犯和犯罪集团主犯通常社会危险性高,一般不适用;
以自伤自残规避侦查的不得取保;严重暴力犯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危险性大的,多不予取保;身份不明者亦难适用。
法律虽未绝对禁止,但实践中对上述人员把关严格。理解这些边界,有助于当事人和家属理性判断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申请取保候审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围绕“符合法定条件、无社会危险性”组织材料:身份证明、病情或怀孕证明、固定住所与收入证明、无前科说明、退赔谅解材料、单位或社区监管承诺等。要点是突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并明确选择保证金或保证人方式。辩护人可同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材料越能证明非羁押风险低,越契合法定标准,获批概率越高。
决定机关核心审查“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综合考量:可能判处刑罚轻重、是否可能实施新罪、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是否可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是否可能自杀逃跑。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系生活不能自理者唯一扶养人等,常作为从宽考量。材料应围绕“无社会危险性”组织,并附无前科、固定住所等证明,方能提高成功率。
问:取保的法定条件有哪四类?
答:刑事诉讼法规定四类:可能判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判有期徒刑以上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重病、孕哺且不致危险;羁押期满未办结需取保。
问:审查取保最看重什么?
答:最看重社会危险性评估,即是否可能逃跑、再犯、毁证、干扰作证。危险低才符合标准,危险高即便轻罪也难获批。
问:累犯为什么很难取保?
答: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取保候审,因其再犯风险被认为较高,办案机关通常从严把关,多继续羁押。
问:保证金和保证人怎么选?
答:二选一,不得同时用。经济宽裕可交保证金,起点一千元;有合适保证人可免交费,但保证人须符合法定条件并担责。
问:什么病能算“严重疾病”?
答:需有医疗机构证明、达到生活不能自理或严重到不宜羁押的程度,具体由办案机关结合诊断与社会危险性综合认定,并非所有生病都符合。
问:怀孕一定可以取保吗?
答:怀孕或哺乳婴儿妇女属法定从宽情形,但前提是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若另有严重危险仍可能不被准许,并非绝对。
问:申请被拒还能再申请吗?
答:可以。出现新情节、新证据或情况变化后,可补充材料再次申请,也可在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措施。
· 申请核心是说清“无社会危险性”,材料要对准这点。
· 累犯、严重暴力犯罪一般从严,预期要现实。
· 选保证人须确有能力履行义务,否则反受其累。
· 如对本篇涉及的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或量刑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或由家属向办案机关、看守所或看守所驻所检察室了解进展,以个案事实与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依法应对,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自行判断或轻信所谓"关系"能摆平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累犯一般不适用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8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一名怀孕的轻罪嫌疑人,家属提交孕检证明与无社会危险性说明,办案机关依特殊身体状况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体现法定情形的适用。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另一起案件中,嫌疑人系累犯且可能判处较重刑罚,办案机关经社会危险性评估认为不符合标准,未予取保候审,转为继续羁押。
【总结】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标准集中在法定四类情形与社会危险性评估。条件上,轻刑、无社会危险性、特殊身体状况、羁押期满未办结均可作为依据;标准上,核心是不致发生逃避、再犯、干扰诉讼等危险。累犯、自伤自残、严重暴力等一般从严。申请时应围绕“无社会危险性”准备身份、病情、退赔、监管等材料,并选好保证方式,以提高与法定标准的契合度。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公开法律法规及官方公开通报情形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并咨询专业律师或办案机关,个案处理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