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什么?假释的含义、法律依据与基本性质(刑法第81—86条)(2026)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考验期满未出现法...
【摘要】职务犯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可以假释,但依法“从严掌握”:须满足刑法第81条一般条件(执行相应刑期、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且依《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和2024年财产性判项规定,不积极退赃、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的,不认定悔改表现,一般不予假释。职务犯罪不当然“不得假释”,仅当同时构成累犯或特定暴力犯罪十年以上才适用第81条第2款禁止。受贿罪、判十年的职务犯罪假释同样须以积极退赃悔改为前提。

一、假释的概念与法律定位
二、职务犯罪假释的一般条件
三、从严掌握与财产性判项履行
四、假释考验期、监督与撤销后果
五、假释的提请、裁定与救济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职务犯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犯能否假释,同样适用《刑法》第81条的一般条件:执行相应刑期、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不良影响。
职务犯罪不当然“不得假释”(仅当同时构成累犯或特定暴力犯罪十年以上才不得假释,第81条第2款)。
但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从严掌握”。
《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明确:对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因此职务犯罪要获得假释,通常须积极退赃、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
结合2024年法释〔2024〕5号,财产性判项(罚金、没收财产、退赔、民事赔偿)未履行且罪犯有履行能力的,一般不予假释。
“职务犯罪判十年”的假释:若因贪污、受贿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不属于“不得假释”情形,仍可在执行十三年以上等条件满足后提请,但从严把握。
受贿罪假释同样遵循上述退赃、悔改要求。
假释考验期与撤销是理解假释后果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85条,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未出现第86条情形的,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并公开宣告。
但须澄清:假释不消灭原判有罪判决,犯罪记录始终存在,“假释”不等于“消除案底”。
撤销情形(第86条)有三:①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假释、依第71条数罪并罚;
②发现判决宣告前有漏罪,撤销假释、依第70条数罪并罚;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罪),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可见假释是“带条件的自由”,违规的代价是被收监。
假释的提请、裁定与救济遵循法定程序。
提请:《刑法》第82条与第79条程序一致——由执行机关(监狱)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法院审理:组成合议庭,可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审查悔改表现、执行刑期、财产性判项履行、对社区影响等,裁定假释或不予假释;
检察机关对提请、裁定依法监督。
被裁定不予假释的,罪犯可在符合条件时由执行机关再次提请;
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诉。
考验期内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对撤销裁定不服也可依法申诉、复议。
整个过程贯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体现司法审查属性。
问:假释会留案底吗?
答:假释本身不产生新的犯罪记录,但原判刑罚是有罪判决,犯罪记录始终存在;
假释只是附条件提前执行剩余刑期,考验期满视为执行完毕,不等于“消除案底”。
问:假释和减刑哪个更好?
答:看目标不同:减刑缩短原判刑期、仍在监狱内服刑;
假释提前回到社会、在社区矫正且有考验期。
二者可衔接适用,实践中常先减刑再提请假释。
问:假释需要花钱吗?
答:不需要“假释费”。
但有罚金、退赔、没收财产、民事赔偿等“财产性判项”须履行的,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依法释〔2024〕5号一般不予假释;
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
问:假释期间能上班、上学吗?
答:可以。
假释考验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罪犯可就业、就学、正常生活,但须遵守报告、会客、离开居住地须审批等监督规定,并接受教育帮扶。
问:假释被撤销后会怎样?
答: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漏罪或严重违反监督规定的,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新罪或漏罪还要数罪并罚(第86条)。
· 假释是“附条件提前释放”,不是无罪、不是彻底自由,考验期内须严格遵守监督规定,违规可被收监。
· 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社区无不良影响是假释三要素;
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是实务成败关键。
· 累犯及因特定暴力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贪污受贿死缓被决定终身监禁的,终身不得减刑、假释。
· 假释由监狱提请、中级法院裁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托关系、花钱不仅无效,还可能涉嫌行贿犯罪。
· 考验期离开居住地市、县或迁居须报批;
定期向司法所报到、提交思想汇报是法定义务,切勿轻视。
《刑法》(现行,历经《刑法修正案(十二)》等修正,最新修正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假释核心条文:第81条适用条件、第82条程序、第83条考验期限、第84条遵守规定、第85条考验及积极后果、第86条撤销;
减刑相关第78—80条;
死缓与终身监禁第50、51、383条)。
《刑法》(现行,历经《刑法修正案(十二)》等修正,最新修正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假释核心条文为第81—86条)。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规定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与社区矫正衔接)。
《社区矫正法》(2019年通过,2020年7月1日施行,规定假释考验期内的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
《监狱法》(1994年通过,2012年修正,规定监狱对罪犯的考核与假释提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2017年1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2019年6月1日施行,针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2024年5月1日施行)
《刑法》(现行)第386条、第383条第4款(贪污、受贿及终身监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2019年6月1日施行,针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
案例一(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服刑四年余、确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危险,监狱依法提请假释,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假释,剩余刑期作为考验期实行社区矫正;
考验期内某甲遵守规定、定期报到,考验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案例二(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乙因盗窃罪被判刑,假释考验期内未按规定报告、擅自离开居住地并被发现再有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提请撤销假释,法院裁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体现假释“附条件”的属性与违规后果。
综上,“职务犯罪可以假释吗”的答案可归结如下:职务犯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可以假释,但依法“从严掌握”:须满足刑法第81条一般条件(执行相应刑期、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且依《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和2024年财产性判项规定,不积极退赃、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的,不认定悔改表现,一般不予假释。
职务犯罪不当然“不得假释”,仅当同时构成累犯或特定暴力犯罪十年以上才适用第81条第2款禁止。
受贿罪、判十年的职务犯罪假释同样须以积极退赃悔改为前提。
如对本人的具体案件有疑问,应以法院生效裁定与监狱提请材料为准,并及时咨询执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为普法性内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如遇实际法律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或就近法律援助机构,并以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为准。